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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献策“反商业贿赂”立法

2006-01-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廷斌 我有话说

近日,“反商业贿赂立法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在南开大学召开,来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南开大学、清华大学、通用电气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讨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建议。

南开大学程宝库教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

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从而给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商业贿赂的复杂性要求我国建立完整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有效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成功的必要条件,否则,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市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作用失灵,中国经济将变成披着市场经济外衣的关系网经济。程教授从商业贿赂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完善反商业贿赂立法提出了诸多建议,并建议健全、完善与反商业贿赂有关的审计、会计、企业诚信、公务员廉政等法律制度。

清华大学任建明教授运用了具体的分析模型和实际事例对我国法律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性做了分析。任教授认为,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在有效性上存在严重的不足,商业贿赂发展蔓延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中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严重的损害,严重抵消了政府的反腐败努力。他建议应该调整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立法的基本思路,提升反商业贿赂法律的有效性。通过立法,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调整刑事法律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案和惩处依据,创设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具体制度安排,而且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单行的反商业贿赂法律。

通用电气(GE)林晓云先生以通用公司努力培植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为案例,介绍了通用公司为预防商业贿赂而开展的严格的职工培训教育制度,以及GE内部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具体措施与机制,如公司领导对招投标项目进行严格地把关和审查,对于通过商业贿赂而获得的项目一律予以摒弃,对相关人员也要给与严厉的惩处,以此来净化公司内外部环境,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国家工商总局刘敏处长结合亲身工作经验对反商业贿赂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她对完善禁止商业贿赂法律规范提出了若干建议。刘敏认为,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并准确界定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的范畴及内涵,并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在此基础上应当强化执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监督检查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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