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新建的重庆三峡博物馆,为再现60年前侵华日军对中国抗战陪都重庆进行大轰炸的情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半景画。没想到,这一“命题作画”却带来了师出同门的两位画家高小华与陈可之两幅油画作品间关
背景相似也应是独立作品
据了解,“重庆大轰炸”是命题作画,提供的参照资料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多幅作品出现主题雷同,背景相似。一些专家认为,这种雷同在所难免,即便创作时间有先有后,互有借鉴,也应视为是两件独立作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就命题作品来说,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的创作是以同一个主题来命题的,其想象构思的空间非常有限。它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事实前提下,就特定的地点,根据特定的历史资料进行的再创作,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该前提。就两幅作品所参考的同一个资料来说,(如在保护期内)该资料的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无论是翻拍照片,还是在原资料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再创作,都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都有可能侵犯原资料作品的著作权。重庆这个地方特有的地形地貌,侵华日军的轰炸,还有当时的气象条件,光线,摄影者所选取的角度,这一系列因素综合起来构成了原有的历史照片上所显示的场景。油画创作是以历史事实进行得再创作,是作者重新构思的结果,其再创作的程度很高,而不是简单的演绎。
刘春田指出,这两幅油画作品都是以历史照片为基础进行创作的,个人的选择余地非常小,才造成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创作者各自都有自己的构思,而他们的构思是不一样的,应该认为是两个不同的作品。即使各幅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有先有后,可能互有借鉴也应该认为是两件独立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不能滥用
一些专家认为,大家能够注意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应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不能滥用,否则就扭曲了立法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明德教授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首先,美术作品在创作上有着特殊性,不同于著作权法上文字作品的保护。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进行鉴别,但是美术作品就不容易鉴别。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在油画中出现的朝天门、嘉陵江的外貌是本来就有的地理特征,是客观的存在,当然是允许任何人对其创作的。单对摄影而言,在同一角度进行的摄影创作,著作权法也是保护的,不会被认为是侵权。
再则,美术创作过程中运用的色彩、笔法等是创作的必需,不能荒谬地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其次,只要美术作品有创作性,就受法律的保护,除了特殊情况外,是不能认为侵权。根据历史照片进行的创作,艺术上的加工,创作出有自己特色的作品不应该被认为是剽窃。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可以把历史事实也跟着保护起来。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不能过多地滥用,否则可能会造成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歪曲。
第三,在美国的判例中有“接触+相似”为原则,只有在创作的过程中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并且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才能认定存在侵权的可能。单纯的接触没有相似性显然不是侵权;如果没有接触,就算是作品相同也不能被认定侵权。美国判例中有意境相同的两首诗,但是被判定为没有侵权,道理就在接触和相似的认定上。
第四,美术作品艺术水平的高低不是法律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著作权法”只对作品是否侵权进行法律认定,至于艺术水平的高低则是由艺术家来进行评判。法官考虑的是对某种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法律界定,而不是越俎代庖,行使艺术评论家的职能,鉴别艺术水平的高低,何况大多数法官不具备评判美术作品艺术高低的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