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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不并”与“忠孝两全”

2006-01-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海 我有话说

忠与孝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孝更是中华文明的一个显著标识。唐宋之际政治、经济、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忠孝关系同样有一个转变,对之进行探讨和梳理,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认识。

孝的基本内涵是“善事父母”,属于家庭伦理的范畴。唐代在强调孝的同时,于父母对子女的“慈”、“爱

”同样比较重视,宋代则格外强调子女之孝及“顺”而不重父母之慈、爱,父慈子孝的双向内容日益趋于“父可以不慈,子不能不孝”的单向要求。宋人应俊在《琴堂谕俗编》卷上《孝父母》的《续编》中说,“父母慈爱而子孝,此常事也,唯父母不慈爱而子孝,乃可称耳”;“盖天下无不是底父母,父有不慈而子不可以不孝”。显然有背此前流传下来的父慈子爱的共同要求。笔者浅陋,尚未见过唐以前有这种说法。

作为一种政治伦理规范和为人、处事原则,忠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政治伦理层面上对国家、君主的态度和行为,是一种下对上、民对国、私对公、尤其是臣对君的行事准则。经过唐末五代战乱频仍的教训,加之外部少数民族政权压力空前增大,宋人对此前的君臣关系以及人伦道德加以深刻反思,忠的观念同样产生了巨大变化,其含义日益固定为“以死奉国”、“死事一君”,强调“节”,强调“操守”。

在将忠和孝的伦理要求都推向极致时,忠孝关系也势必会有新的变化。忠孝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或家庭伦理问题,而且和国家政治密切相关。从理论上来说,忠与孝是和谐的,从某些角度讲孝甚至是忠的基础。在“家国同构”的观念下,忠孝一体,国由家组成,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家以父为权威,国以君为权威,在家孝顺父母尊长,就为奉国尽忠、效命君主打下了思想和行为基础,是为“移孝于忠”。但面临实际问题时,忠孝并不总是和谐的,往往不能兼得,甚至会发生尖锐冲突。一旦事君与侍父不可兼得,集臣、子为一身者将面临两难抉择,即所谓“忠孝不能两全”。唐代封演所作《封氏闻见记》卷4《定谥》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唐代宗时,吏部尚书韦陟死后,太常博士程皓谥其为“忠孝”,刑部尚书颜真卿加以反驳:“出处事殊,忠孝不并。已为孝子不得为忠臣,为忠臣不得为孝子。”程皓则坚持说:“至于忠孝不并,……各求所志,盖取诸随。至若奉慈亲,当圣代,出事主,入事亲,忠孝两全,谁曰不可。”颜真卿的观点非常鲜明,即“忠孝不并”,为人臣和为人子者不可能同时既为忠臣又为孝子;程皓却认为“当圣代”时忠孝可以两全,一旦面临极端情况,并不苛求求忠抑或求孝,各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认为合适的选择,而此事的最终结果也是韦陟得谥为“忠孝”,程皓的意见占了上风。

至宋代情况发生了变化。宋人在将孝的观念及行为要求进一步推向深入的同时,也把对忠的要求推向了一个远超于唐代的高度。众所周知,宋代大大强化了中央集权,士大夫阶层具有相当的报国激情及一定的言论自由,当时的君臣关系也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宋代士大夫对民间孝行给予极大关注,大力倡导民众之孝,而对自身而言,他们却认为整日围绕父母膝下是“庸行粗迹”(清代著名学者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卷3“程子言性中无孝弟”中所言),有违为国献身的意愿。同时,宋人对“忠孝不并”的两难抉择也有不同的认识。《宋史》卷417《赵葵传》记赵葵说“移忠为孝,臣子之通谊”,与唐代“移孝于忠”恰好相反。赵葵想为母守丧,就不能不脱离为国尽忠的职责,最后他选择“先国家之急而后亲丧”,体现了先忠后孝的意思。《宋史・忠义列传》收录了许多“忠义之士”的事迹,他们在面临强敌准备拼死一搏时,或不愿妻、子受污于敌手,或避免因私念负国,便亲手或让他人杀死自己的至亲或令其自尽,这类事情在唐代也属稀见。

总之,经过唐末五代的战乱频仍,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和旧有贵族门阀体制的瓦解,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弱,民众总体文化素质日渐提高,复由于国家外部压力的日益增加,时人的忠孝观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变化。宋代士大夫阶层对民众尽孝予以高度关注和大力提倡,同时把对忠的要求推向了一个远超于唐代的高度。宋人强调“气节”、“节操”,“忠”的含义日益固定为“死事一君”。宋代中央集权有所加强,士大夫在相对宽松的政治、言论环境中,具有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博大胸怀,忠越来越居于孝前,社会观念对“舍孝尽忠”也予以高度褒扬。中国古代国家政治与社会伦理有一个相互融合、渗透的过程,以儒家伦理为主体的道德观念在维护社会固有秩序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国家政治对社会伦理又有极强的引导、干涉作用,古代中国的社会伦理也打上了国家政治影响的深深烙印。我们通过考察唐宋间忠孝观念的发展及忠孝关系的演变,也可以发现国家政治对社会伦理渗透日渐增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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