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安部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

2006-01-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罗旭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21日电近日,公安部正式出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推动公安机关鉴定工作法制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高鉴定质

量的重要举措。

“两个办法”严格执行人大《决定》有关规定,明确划分了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开展检验鉴定项目的范围;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取得鉴定资格方可开展鉴定工作,并制定了资格申报、审定、授予、延续、变更、注销以及管理监督与违规处罚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两个办法”设置了公安部和省级两级登记管理部门,并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登记申请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据了解,为确保将《决定》和“两个办法”有关精神落到实处,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无偿为社会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检查、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