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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实施意见》

2006-01-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刘志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刘志达)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

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资委在《实施意见》对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工作做了重要规定:

――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应认真审查改制方案,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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