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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建设要正确把握五个关系

2006-01-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蔷 我有话说

面对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我们既要着力推进道德建设实践;同时,又要结合实际积极进行理性思考,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提高公民道德建设的水平。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民道德建设应正确把握五个关系。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与借鉴发达国家文明成果的关系。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的

宝贵财富,经过数千年积淀形成的中华民族的优秀品德,已成为中华儿女的精神纽带。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当不断挖掘、更加珍视这些精神财富。因此,我们决不能采取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割断与历史优秀文化传统的联系。毋庸讳言,一些发达国家在道德建设方面有着许多优秀成果,他们的公民在道德行为中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地方。例如,重视爱国教育、自觉遵章守法、做事讲究诚信、行为文明礼貌、爱护动物植物、尊重个人权利,等等。这是很多在外的华人深深感受到的。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与发达国家的道德文化,都有精华与糟粕,其合理部分、优秀部分,是人类共同传承下来的优秀成果,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继承人类共同文明成果与加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并不矛盾,应当有机统一,为我所用。

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的关系。道德在本质上讲是自律的,是人内心对自我的自觉要求。但道德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加强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种外在的引导。教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利用现代化传播手段速度快、社会覆盖广、影响力强的特点,着力抓好舆论引导;推广优秀出版物,传播介绍研究成果;宣传和表彰道德建设的先进典型;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建立各种制度,规范道德行为的养成;不断在党员教育的各项活动中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利用文艺创作、文艺演出生动、直观、形象和受众面广的特点,进行广泛引导,等等。这些方式都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仅仅靠教育进行道德建设是一种“软”建设,是不完整的,必须辅之于实践活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为作用,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古人说:说得一丈,不如行得一尺;说得一尺,不如行得一寸,故以行为贵。宣传典型与引导大众的关系。先进典型是从大众中产生的,又可以说是在道德境界上高于普通大众。我们的目的是使典型产生辐射作用,以一带十,以十带百,逐渐形成越来越广泛的优秀道德群体。典型宣传要做到在一般中发现个别,在普遍中发现特殊,用个别引领一般,把特殊推广到普遍。典型人物与大众不是截然分开的。每个普通公民的身上都有良好道德的成分。要使典型宣传与引导大众融为一体,就要强调典型的大众性、可学性、引导性。在典型宣传上切忌人为拔高,切忌追求完美无缺,切忌片面宣传。他们应该是大众的楷模,也是大众身边的朋友,大众自觉尊崇的对象。

由于人们所处地位、环境和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致使人们的道德状况呈现出多样性。公民道德建设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不能强求一律,必须区分层次,循序渐进,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既不能因为人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具有层次性和差异性,而降低甚至否定先进典型;也不能不顾人们思想道德的层次性和差异性,单纯用一个标准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主战场、主课堂,肩负着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社会教育对未成年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何使三者有机结合,形成协调、互补、科学的机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首先,三方面应该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认清自身在教育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明确职责,切实做到各负其责;第三,寻求成功的方式方法;最后,三方面力量要协同配合,形成强大社会合力。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法律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其强制性,守法应该是公民自愿的行为,守法的自觉应是公民具有道德意识的印证。道德的非强制性作用是法律的必要支持,而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又是道德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

要制订法律、规章、制度,并确保得到落实。对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行为,要用法律形式予以制裁和惩罚。要完善乡规民约、学生守则、市民公约,使大众乐于接受和自觉执行。要加强法制的宣传与教育,通过落实普法规划、举办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咨询、开办法制园地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律观念,引导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对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有力打击,为社会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要努力把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融入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中,既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提倡和鼓励弘扬高尚道德、多为他人和社会奉献的行为。(作者系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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