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高院负责人介绍,在程序方面,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后,北京高院承办人及合议庭
在实体方面,北京高院严格掌握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北京高院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要求只有对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同时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才适用死刑。同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地保证了上诉人辩护权等法定诉讼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使真正有罪者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使得审判程序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