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个农民扳倒13家污染化工厂”的民间力量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显然,只有法律归位让公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才能成就最具价值的环境权的民间觉醒。首先,应建立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给公众以原告资格。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共有性”,让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公害性”,只要污染行为或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侵犯了某一个公民的环境权,就意味着对群体环境权的侵害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应赋予“全体公民”以起诉的资格。
再者,要尽快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法,而且应该作为行政赔偿的一种。无论环境污染行为是由于政府部门的管治不力,还是由于政府部门与污染企业的利益结盟,受损居民都应该有申请赔偿的权利。前者将促进政府部门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后者将让政府部门在“经济效益”的背后看到直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