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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正规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2006-02-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总体就业人数分项与总数之间存在着差额,且有不断扩大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年前在一次研讨会上的发言中指出,这首先反映了随着经济活动

多样化、复杂化后,劳动统计不能及时涵盖全部实际就业人员的问题。一部分不能纳入统计的就业人员是那些受雇于没有注册的个体企业以及自我雇佣人员,另一部分则是回到原企业或到其他企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职工,没有被雇用单位上报统计部门。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也反映了随着就业压力加大、失业问题严峻化,以及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的情况下,单位核算范围外就业的部分倾向于扩大,形成所谓非正规就业。

所谓非正规就业,通常指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不同国家对于非正规就业的概念界定是不同的。用人规模多少、是否具有注册或工商登记、是否是个体或自营经济行为、是否具有银行账户、就业单位内部是否具有统计账目、是否具有正式或专门的生产场所、是否具有社会保障等,是常用的一些判断标准。有的国家以其中一个指标,作为判定是否为非正规就业的标准,大多数国家是将多种指标结合起来,来判定一种就业是否为非正规就业。他认为,在我国,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当作区分就业是否正规的重要标志。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劳动合同有无与就业是否正规的区别是十分相近的。

他建议,作为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执行者的政府,应该为非正规就业创造条件,做到规范而不抑制。首先,根据非正规部门发展的需要,为其能够获得注册、信贷和合法经营创造相应的制度环境,在不危及其存在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将其转化为正规经济。第二,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中,充分考虑到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长期存在,从保障水平、可转移性等方面着眼,设计与之相容并有助于克服其缺陷的社会保护方式和机制。第三,综合利用非正规就业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保护的政策手段,最大化降低贫困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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