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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的回溯与前瞻

2006-02-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彭定光 我有话说

尽管2005年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和视野是相当宽广的,但其主题却相对集中,学者们主要探讨了如下问题:

一、关于道德建设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道

德的合理性和如何进行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有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原则规范都是合理的。道德的合理性包含着认识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合理性两个方面。有人认为,在当今中国,道德合理性问题的解决,首先在于承认个人自我选择的合理性,强调个人自我负责的精神。尽管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合理性标准难以统一,但它有着如下趋向,即道德合理性标准会趋向多元化和宽松,个人自由会得到充分保障。有人认为,“价值个体主义”直接威胁着道德的合理性基础,对当代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构成了重大挑战,导致了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道德合理性基础的重建,在理论上依赖于对价值个体主义关于人的存在方式的本体论设定的突破,即对其自我观的突破。有人认为,面对当代社会所出现的道德价值选择多元化的现象,程序共识应该成为寻求道德合理性的有效途径,并表征着当代伦理学形态的变化和当代伦理学内容的转向。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大家一致同意的交往对话的程序。有人认为,道德有无合理性是一个道德能否适应中国社会实践的问题,并指出,经历了政治制度革命和经济制度革命的中国革命道德应该发展为将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的国家伦理。有人认为,集体主义的重构应该改变过去主要指向和依托于个体道德的单向模式,而转向以制度伦理架构为基础、以美德伦理追求为补充、以集体德性建构为重点、结合个体德性培育的二维伦理结构模式,其目的是建立一种基于正义和人道原则的新集体主义道德。有人认为,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是由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所构成的,因此,道德建设不能只强调底线伦理。有人认为,应该建立德性与规范相统一的道德运行机制,在当前尤其要重视公民道德建设的法律化、制度化。这种法律化、制度化包括为道德建设立法和引德入法两个方面,它要求抱有积极而慎重的态度。

二、关于和谐社会问题。学者们对此的伦理思考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在和谐社会的伦理特征方面,有人认为它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矛盾冲突的只有在遥远的将来才能被实现的理想社会;有人认为它是一个基于差异、存在着社会矛盾但却有序并在现在即可达到的社会;有人认为它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有人认为它是一个道德化的社会,是物质生产、民主法治、利益分配机制、人际交往方式、精神文化生活等与不断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相一致的理性社会。在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方面,有人强调公平或者公正;有人强调诚信;有人强调个体道德;有人强调制度伦理;有人强调政治伦理,尤其是强调制度美德和公民美德(它不同于个体道德);有人则强调诚信、正义与仁爱。在实现和谐社会所需要的道德条件方面,学者们认为,发掘中外关于和谐的传统道德资源、构筑适应于现实生活的道德体系、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完善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注重道德教育、塑造道德人格、重视官德建设、建立道德共同体、确立共同的道德信仰是其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关于诚信问题。在诚信的基础理论方面,学者们认为诚信应该有一个形而上的设定,将这种设定仅仅归于“诚者,天之道”是不够的,还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去探求。我们从不同的人性假设即从善性、恶性或者人的本质是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角度可以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诚信要求。就当代社会而言,其诚信观应该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诚信观走向基于责任和权利的诚信观。在诚信的类型方面,从主体角度,诚信可以分为个人(或公民)诚信、社会群体诚信与政府诚信;从社会生活领域角度,诚信可以分为人际诚信、经济诚信与政治诚信,其中的政治诚信又包括政治理念诚信、政治制度诚信与政治主体诚信,政治制度诚信主要是法制诚信,而法制诚信则包括立法诚信、司法诚信、执法诚信与守法诚信;从诚信发挥其社会作用所依靠的力量角度,诚信可以分为制度性诚信与人格性诚信。在诚信缺失的原因方面,有学者认为它既有制度性原因又有非制度性原因,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结构的变化、逐利行为的存在、没有相应的诚信制度、对无信或失信行为的惩处不力及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不健康。在建设诚信的条件方面,学者们认为,建立和完善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在内的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测评管理和诚信奖惩激励体系,完善诚信的法律保障,加强诚信教育,启动公民自律机制,是诚信建设的条件,其中公民自律是诚信建设的根本。学者们还就中外诚信思想进行了探讨,指出中外诚信伦理在建立的基础、适用的范围、追求的价值取向、维系的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四、关于政治伦理问题。学者们除发掘中外政治伦理思想资源以外,主要探讨了如下问题:在政府伦理方面,有人认为,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它反映着政府权能的性质,规定着政府权能的作用方向和目标内容。要确保政府权能不被异化,就需要树立公共性伦理理念,即现代政府应具备服务性、公正性、制衡性、有限性等伦理理念。有人认为,在民主社会里,政府伦理应该是责任伦理。它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是政府履行和承担各类责任和义务的使命感,是对责任和义务要求的内化而形成的行政品格和行为准则,其价值取向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要求政府和行政人员实现公共利益、为公众服务。它既强调对政府行为的目的和结果负责,又强调对政府行使职能的手段和过程负责。它的形成与维持既依靠政府责任主体自身的德性修炼,又需要培育责任主体的伦理共识和责任能力以及对政府责任伦理进行制度约束。在政治家伦理方面,有人认为,政治伦理可分为政治制度本身的伦理与制度中人的伦理。政治家伦理是“政治人”伦理的主要方面,是一种责任伦理。在公务员伦理方面,学者们对公务员的伦理定位尚有争论,有人认为公务员本质上是“经济人”,必定会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有人认为他只是“公共人”,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应该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有人认为他是“道德人”,应该遵守社会道德并实现社会正义;有人则认为他不能是“经济人”,而应该是“公共人”与“道德人”的统一体,因此,他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并非是所有的社会道德,而只是与其“公共人”角色内在相关的官德。在公民伦理方面,学者们认为,公民伦理具有其普适性依据,这一依据应该从人性、人的道德情感及共同体的整体理性架构中去寻找。当代社会所需要的公民伦理应该以合理交往为基础,以主体的自由平等为轴心,以明确的道德责任为界限,以追求政治的正义为归宿,内含着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市俗伦理精神。公民道德是当代伦理话语转换的重要标志,它表明我国的道德建设由义务型道德向义务权利统一型道德的转换、由理想性道德向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道德的转换。但由于“公民道德”的提出超越了普通公民意识的成熟和公民地位的现实,因此就出现了公民道德的提倡与公民实有道德的较大差距。这就使公民道德的建设必须从公民日常行为入手。

五、关于环境(生态)伦理问题。这一方面的研究已进入了反思和创新的阶段。学者们认为,20多年来,我国环境伦理问题的研究是在密切关注国外理论动向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缺少自己的理论基础和话语。至今,中国环境伦理学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观点、科学框架和学科模式,为创建中国环境伦理学学派提供了可能性和条件。有人认为,这种环境伦理学只能是一种责任伦理,其责任的完整形态应该包括对当代的责任与对未来的责任,它是人类为了自身利益而应该承担的保护环境的责任。有人认为,建立一种能够整合和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具有合理多元主义特征的开放的环境伦理学,应当成为中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它应该包括作为道德哲学的环境伦理学和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环境伦理要求人们具有四个层次的道德境界,即人类中心境界、动物福利境界、生物平等境界和生态整体境界。学者们也关注环境伦理的实践性,他们在继续探讨环境正义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环境伦理实践的共识性原则、禁止性原则和命令性原则。

2005年我国伦理学研究的某些信息预示着今后伦理学研究的如下趋势:在其研究的客观基础方面,将会在对私人生活领域继续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公共生活领域的伦理问题;伦理学的理论定位问题将会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兴奋点,道义论和功利论将会受到人们的审视,整合它们的合理性因素的伦理学将会成为学术研究的旨归;道德合理性问题将会成为伦理学论争的一个焦点,它不仅意味着研究视野的扩展,道德实践品格的凸显,而且要求价值立场的调整;应用伦理学研究将会成为今后的学术重点,其中,环境伦理学与管理伦理学将是重中之重,政治伦理学将会受到特别关注,其历史资源会被充分发掘,建构其理论体系的要求愈益迫切,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权将会得到合理的伦理论证和辩护;个体道德观念的多样性与道德共识的必要性问题将会成为一个突出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探讨这一问题是合理地处理当今社会中自由与秩序之间关系的必需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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