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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整治趋于规范

2006-02-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平 我有话说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的户外广告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态势,目前全国户外广告的经营额已占整个广告经营的12%之多。而随着户外广告业的快速成长,一些对其健康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诸如户外广告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问题、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更好地解决当前因户外广

告整治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中国广告协会及其户外广告专业委员会就“中国户外广告生存业态暨户外广告整治问题”开展了大规模的调研活动,并于日前发布了“2005年中国户外广告”专项调查报告,在报告中对于整治户外广告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进行了研究。

报告指出,由于准入门槛低,缺乏应有的行业规范和长效政策引导,我国的户外广告一开始就处于无统一规则的自发状态。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年年整治,城市越大,整治的规模越大,次数越多。并且在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总是整治在前,管理规范在后,致使许多大型广告牌被拆除、改建,让广告主和广告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调查发现,整治产生问题的阶段多在政府执行的过程中,在整治中出现沟通不利的局面时往往是管理部门单方面有意或无意地阻隔,关闭了沟通渠道。被访广告公司认为“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公平,透明合法”和“在政府和广告公司间建立有效平等的对话机制”,是目前解决户外广告整治问题的当务之急。但调查也发现,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户外广告公司更倾向于采用非法律手段寻求维权,暴露出户外广告行业的不成熟。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户外广告的发展升温,各地政府陆续修改了原有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或出台了新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政府的职能正逐步向服务型转变。在户外广告市场较成熟、管理较完善的北京、上海两地,2004年就出台了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具体细化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则,使市场成为户外广告发展的主导力量。

此份调查报告认为,政府部门正在进行户外广告整体设置规划,并制定稳定长效的管理规定。以上海市政府2004年12月通过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为例,与之前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比,发生了四点变化。变化之一,变更主管部门。以往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部门,现在则变更为市容环卫部门,因为户外广告影响最大的便是市容市貌,这样更利于户外广告的管理和城市形象的确立。变化之二,对公共阵地(绿地、公共广场等)场所的广告发布权进行公开拍卖,改变了之前这些场所的广告牌通常被当做“人情”送来送去的做法。变化之三,发布户外广告,只需到市容环卫部门一家申请即可。以往申请人则要经过多个部门,手续繁琐,《办法》实施后,其他部门的意见将由市容环卫部门代为征求,同时,以往收取的市容整治费也将停止征收。变化之四,广告牌要安检。由于户外广告多设置在道路两侧,且多为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广告设置人必须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办法》明确规定广告牌设置期满2年须向市容环卫部门提交相关的安全检测结果。对比1998年《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2004年《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倾向于户外广告与市容环境的和谐一致,加强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另外,在1998年的规定中对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处罚规定中采用的主要办法是罚款,而2004年的管理方法中出现了对违法或过期的户外广告进行依法拆除的规定,并对拆除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各方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认为,户外广告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与环境协调,与城市的容貌以及历史阶段的价值趋向发生更为密切的联系,这是户外广告经营者、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问题。户外广告业能否健康持续地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取决于户外广告规范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科学,以及这些规范是否能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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