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不成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不应成为问题。
张智辉指出,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这是毫无疑问的。大家都承
征税并非让教育乱收费“合法化”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很多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这一通知规定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虽属无奈之举,但会让教育乱收费因此而“漂白”。
吕霜在新京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再者,税法并不具有查证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
借国际合作机制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中国银行日前表示支持美国司法部对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主要涉案嫌犯提起诉讼。潘洪其在潇湘晨报发表评论指出,这是中国借助国际合作机制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也可以视为中国反腐败“全球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评论指出,一些贪官在国内大行贪污之事,以为只要想办法携巨额赃款潜逃到异国他乡,中国就拿他没有办法,如今看了外逃贪官们或被引渡回国、或在异国受审的下场,想必应当有所警醒了。尽管中国贪官在美国受审的结果,或许不如他们的“同行”在国内受到的惩罚严厉,但在反腐败“全球治理”的格局中,这应该是我们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一个现实。
消除户籍歧视不仅是破壁那么简单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日前进入实施阶段,专家学者在为其突破了城乡二元化户籍制的门槛壁垒叫好的同时,也呼吁保持适度的冷静。时代信报刊登署名老枪的文章中披露:三农问题专家党国英指出,在中国户籍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将面临三大难题:1.城乡户籍统一后,如何保证农民都能享受到城市居民在就业、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平等权利?2.今后,国家将如何识别农民的身份,又将如何操作支援农业和农民的政策?3.本来已经不堪承受环境资源压力的特大型城市要不要对农民入户设立门槛?如果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对任何人都敞开福利“供应”(低保、廉租房等),会不会造成城市财政的难以为继?
国家赔偿能否变“被动”为“主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新京报刊登墨帅的署名评论指出,修改国家赔偿法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但最关键的是应该树立一个怎样的立法理念,以切实保障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使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后获得有效救济。
文章认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能否转换一下思路,将受害人自行提起赔偿请求,变为由国家赔偿机关主动启动赔偿程序,将被动接受申请转为主动给予受害人相应赔偿,并将其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必“坐等”受害人登门索赔。只有秉承这样一种积极作为的精神,才更有助于减少受害人的“讼累”,体现政府积极纠错的决心以及对国民的关怀和体恤。
借重民智是丰富参政形式有益探索
近日,一家咨询公司在杂志上刊登免费为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数据、资料调查服务的整版广告。看到广告后,陕西榆林市政协委员刘冬元立即致电垂询,两个多月,各地有十多名代表、委员相继来电。羊城晚报刊登正平的署名文章指出,咨询公司主动为代表、委员提供数据,是近年公众与代表、委员良好互动的延伸。有了咨询公司作为民间智库的支持,将使周身不得闲的代表或者委员更加理性地工作。咨询机构的支持,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代表、委员的专业水平,弥补他们在信息获取上的不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公众与代表、委员的双向互动,将利于构筑公民更加有序的参政程序。
普法不能寄希望于娱乐化“扑克牌”
据报道,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劳动部门向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免费发放了400副“劳动法扑克牌”,让他们在娱乐中学习劳动法,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阳在广州日报发表评论认为,扑克的娱乐、消遣主题与普法的庄重、严肃性有着显而易见的主题冲突。在形式的强力撮合下,法律的严肃性会否在随意的游戏氛围中被大大消解,甚至是被不经意地扭曲。在一个权利和法治的时代,普法的最终目的不是功利性或知识达标式的,它的意义指向只有一个,那就是开启法智,敞开法门,点起法灯,让所有的公民都自然地敬法、向法、循法、守法,并坚定地走一条不需要助兴者的务实之路。
法律岂能容忍“撞伤人不如撞死人”
因为产生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一司机在石家庄市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宋君华在检察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计算,将人撞死的赔偿似乎要低于将人撞伤的赔偿。
文章指出,如果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计算赔偿数字,撞伤人的确有很大的不可预期性,有的情况下还可能比撞死人赔得多,但是,这些法律条文不能脱离法律原则的指导,法官在判案时必须考虑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原则。如此,就绝不会出现“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荒唐事情。更何况,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衔接,撞伤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总和肯定不会超过撞死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