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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促农业发展

2006-02-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柳凡 我有话说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对农业经济的作用是通过制度变迁、制度效率的改善来影响其他各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和效率实现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同其他投入一起共同推动农业经济的增长,直接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外生变量对其他要素投入起保

证、激励、阻滞或诱导作用,间接促进经济增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制度有四次大的变迁。每一次制度变迁都对我国农业生产以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一次制度变迁: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为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清除了根本性的社会制度障碍。第二次制度变迁:农业合作化运动。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通过农业合作化把个体小农经济变成社会主义经济,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也确实存在着步子过快、工作过粗、形式划一等缺陷。第三次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绩效在于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将亿万农民从人民公社制度下解放出来,并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第四次制度变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分户经营基础上的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转变的一项制度安排。

纵观这些变迁,充分证明了任何制度的变革都必须适合中国农业的实际状况,形成科学的生产要素投入导向机制和合理的利益驱动、分配机制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具体而言,第一,制度变迁必须同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水平相适应,离开了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去追求不切实际的“规模经营”,必然遭致适得其反的后果;第二,制度变迁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借助于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才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第三,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形成新的利益驱动机制,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同等数量要素投入取得更高的产出,这是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制度有无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1952年结束的土地改革,满足了中国农民几千年来对土地的渴求,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也促进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的恢复。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基础,给农民带来了新的利益驱动,在中国农村暴发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创造了中国以至世界农业史上前所未有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奇迹。90年代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多元经济利益主体参与而构成的经济共同体,它把农业生产与产品加工、运销、综合利用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形成了“公司+农户”、“市场+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生产经营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通过“龙头”走向市场,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推动了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更合乎经济发展规律的新的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步入新的发展阶段过程中,面临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机遇,但也面临着资源、市场约束增强和体制、机制性障碍的严重挑战。制约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主要有:1、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农业机制尚不健全。尽管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严格地说,目前市场农业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尚不健全,要素流转和生产安排仍有盲目性,农户没有真正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也明显不足。2、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土地流转与集中机制,土地难以在很大范围内流转与合理配置,妨碍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3、国家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体系没有形成,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产潜力下降,农业公益福利事业的投入也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福利事业体系发育不足。4、不清晰的农村产权制度为侵害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可能。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公有。在这种规定之下,农村集体资产性质模糊不清,资产所有权代表不明确,诱使各行为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利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成为可能。

新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在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时,要吸取我国农业制度创新的基本经验,并结合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实际。

第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在运行过程中有逐渐显露的制度缺陷,但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现实生产力水平的重大制度创新,只能稳定和完善,而不能随意改变其制度内核。

第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实施新的制度安排必需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为前提,只有坚持集体所有才能使土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集体对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才能明确,土地因不断调整所造成的分割细碎化和农户投入预期不足的状况才能改变。目前土地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增强生产要素重组的灵活性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通过规范流转行为、明确利益关系,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与生产的专业化。

第三,探索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鼓励和扶持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水平,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坚持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农业制度创新形式的选择与推进,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不要强行移植,也不能靠行政推动,必须坚持多样化发展。(作者单位:安徽工程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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