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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0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记者林英)国家环保总局今天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暂行办法》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具体行动,是对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补充和完善。

岳介绍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在我国现行的《环评法》中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范围不清晰、途径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式不确定,难以实际操作,正是由于公众参与项目决策不足,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环保决策的积极性,保证了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环保总局在该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地方、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各界对此表现出极大兴趣,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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