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5日电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这是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出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备受关注,此番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周济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概括为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为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要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
二是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此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穷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益。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政府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周济说,“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教育乱收费,已成为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为规范学校收费,草案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老师。草案为此对教师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