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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股东权益保护引出新的行政诉讼

2006-02-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万学忠 我有话说

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嘉利来)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北京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其对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名称、股东及董事的变更登记,恢复变更登记以前的状态。

此前,嘉利来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商务局行政不作为,称

被告未依法恢复香港嘉利来在北京嘉利来世界贸易广场项目60%的股东地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务部[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立即提供一切足以使原告能够在北京市工商局恢复股东地位登记的必要文件。

沸沸扬扬的嘉利来股东权益诉讼案由于一方曾将商务部推上被告席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2005年度著名的公司案件。

北京嘉利来世界贸易广场房地产项目位于北京东三环北段燕莎商城斜对面。这个项目的主人是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中一方股东香港嘉利来被北京市商务局以投资币种有瑕疵等为由批复出局(该批复简称为627号批复),其股东地位被香港美邦公司取代。香港嘉利来不服,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商务部复议决定认为香港嘉利来股东地位应该恢复(简称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

商务部的复议决定又招致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二商集团)的不满。二商集团将商务部告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一审判决商务部败诉,北京高院二审裁定发回二中院重审。重审期间,二商集团撤诉。这起商务部被诉案便不了了之。

商务部的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市商务局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即恢复香港嘉利来的股东地位。但至今,香港嘉利来一直没能重回北京嘉利来世界贸易广场项目。这才引发了这场状告北京市商务局和工商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

据了解,2003年8月14日,商务部向北京市商务局发出[2003]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北京市商务局认真履行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北京嘉利来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商务部。

但直到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商务局才下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撤回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批复的通知》(下称“443号通知”),称按照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局撤回627号批复。

但只是书面撤回,北京市商务局除此之外对恢复香港嘉利来的股东地位没有采取任何举措。

在香港嘉利来的多次催问下,2005年11月22日,北京市商务局向香港嘉利来发文称:“我局已全面执行了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

香港嘉利来持北京市商务局的443号通知到北京市工商局,要求撤销原变更登记、恢复其股东登记。但北京市工商局至今未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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