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在信息化工程的招标和政府采购中,预先指定采用特定厂商的产品(包括主要部件、元器件)和私有技术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中央处理器指定某公司的某种芯片,显示器指定某公司的显示屏。《建议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和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五条,都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特有的某一特定品牌名称、产品或产品特性,应开展允许一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共同参与的广泛竞争。陈正清表示,指定特定厂商产品或私有技术标准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与国际准则和惯例相违背,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直接损害了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
三大行业组织在《建议书》中提出,在计算机产品招标、采购特别是由政府支持的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产品或某些厂商的私有技术标准,而应代之以对计算机产品的技术和使用要求。
陈正清表示,2005年我国IT产业的总产值已达到1.13万亿元,“龙芯”等中央处理器已具备64位的先进处理能力,我国IT业在企业规模和技术储备上均处于最佳状态。如果不及时营造公平的招标、采购环境,那么即使国内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再先进,再有竞争力,也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参考国外经验,事实证明采用公平的采购政策之后,政府信息化成本大大下降,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