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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不宜过度产业化

2006-03-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罗旭 我有话说
美、英等国家法律对营利性文化产业与非营利性文化公益事业都有明确区分和规定。在纽约市政府,营利性文化产业由主管金融商贸的副市长分管,非营利文化事业由主管教育科研的副市长分管。在我国,法律对文化事业和
文化产业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营利和非营利性没有严格分界线,很容易打擦边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传统文化,一定要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决不能把文化公益事业全都转制为企业,文化事业过度产业化是不合适的。当前,在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化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营利性文化事业的公益性,在管理上加以区分,在政府补贴和利税上缴以及社会赞助方面加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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