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光指出,文化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
陈晓光委员说:“在文化立法的同时,还要修改完善已有的与文化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合理性也暴露出来。比如对各个艺术品种采取一刀切的税收标准,京剧、交响乐、芭蕾舞、歌剧这样的艺术品种,是否应该实行跟流行艺术一样的税收标准,是一个很值得商榷的问题;又比如文艺团体每年的演出收入,如果想留到下一年,就得交超过30%的税,这就使文艺团体采取到年底吃光分净的办法,不利于资金积累和发展。还有我们提倡和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文化事业,但是缺乏相关的优惠政策。发达国家企业赞助公益性文化事业100万元,政府可能免掉另外200万元收入的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
谈到目前急需立哪些法,陈晓光委员一口气列出许多,涉及公益性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艺演出、文艺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资金捐赠或投入、文化基金设立、知识产权执行机制、扶持民族民间文化以及电影电视等诸多领域,他说:“无论是立新法,还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都应该充分听取法律界和文化界专家的意见,以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科学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