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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

2006-03-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刘茜 我有话说

●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情时有发生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行政复议法》在我国实施已经6年多,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情却时有发生。河南代表团肖红等33名代表、浙江代表团赵林中等32名代表分别提交议案,建议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肖红等代表介绍说,行政复议决定作出、送达后,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且损害了政府形象。

按照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但是,目前许多上级政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申请人履行。因此,肖红、赵林中等代表建议,应该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复议决定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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