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对此,学界普遍认为,此举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爱、对农村繁荣的关心和对农业发展的关注。
史学考察:“皇粮国税”2600多年的变与不变
学界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化。但无论形式怎么改、名称怎么变,“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安史之乱后,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包括“量出为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等内容。“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杨炎这一“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可以说是当时一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到了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规定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此法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
明朝后期,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把明朝前期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同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是,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明末,人民的负担更重了。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如果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颁布“初税亩”算起,农业税在我国已走过2600年的历史。
历史将铭记这一刻: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这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现实研究:中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和能力
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元红研究员认为:“在现阶段,只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取消农业税,的确有这个必要,而且也具备这个能力。”
有必要,是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因此,取消农业税,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将把农业、农村的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中国的农村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农村集中着中国数量最多、潜力最大的消费群体,是经济增长最可靠、最持久的动力源泉。取消农业税,增加农民收入,将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力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张元红说:“中央非常负责、务实,已经发现有些地方存有‘搭车收费’现象,收农业税成了一个借口。国家取消农业税便彻底堵住这个口子,从而每年为农民减掉约好几千亿元的负担。因为这个税不减,存有收费的理由,那么我国农民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减负。”
有能力取消农业税,是因为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国家财政有能力、有实力承担取消农业税这个成本。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全面取消农业税,对中国财政收入不再构成重大影响。
正因为如此,中央提出了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并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大力加强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农民负担不会反弹。
“农业税在新中国建设过程中曾经发挥历史性作用,广大农民为此做出巨大贡献。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在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候了。”张元红说。
前景瞻望:取消农业税为新农村建设铺平道路
取消农业税是中国农民的福音,已不言而明。诚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所说:“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2005年已有约8亿农民受益。然而也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多么大的经济总量除以13亿都可以变为一个很小的数目,这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因此,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研究员看来,取消农业税,不仅是每年减少农民每人五六十元钱的税负,而主要是社会公平的启动和政治文明的体现。
作为农业国家,我国过去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与早期的农业税相比,现在的农业税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历史上的农业税名目繁多,几经变更,不论是“摊丁入亩”,还是“一条鞭法”,都是为了简化税负,提高农业税的征税效率。但是,如“黄宗羲定律”预言,无论是休养生息,还是轻税薄赋,农民在经过短暂休整之后,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赋税包袱。
这种周期性的历史税赋制度变迁,与中国旧时代出现的周期性的改朝换代不无关系。在王朝建立的初期,总是实行轻税政策,鼓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但是,当王朝政权稳定、机构逐渐膨胀、腐败现象丛生的时候,老百姓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税务负担。
张晓山说:“如今废除农业税条例,从表面上看,是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但从深层次来说,积极意义在于国家充分意识到农民的弱势地位,通过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它标志着我国的政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农业大国,维护农民的利益,不仅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假如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假如不合理的税费不能得到及时废除,那么,和谐社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在现代工业社会,保护农民的利益,首要的一点就是减轻农民的税赋。
国家信息中心学者徐宏源则认为,取消农业税的深远意义更在于归还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众所周知,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大都来自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杂税,而这些多与法律规定的“正税”无关。把“农民负担沉重”的账算到农业税头上,多少有点不公平。这也是农业税的弊端之一。有专家曾指出,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只要脱不了“农村户口”,农业税就如影随形地跟定你,活到老、缴到老。西方经济学家布凯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这笔成本却没有给农民带来额外的权利。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权利才有了存量增长。
“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中国农民的命运开启了一个崭新阶段,这是中国农村面貌即将迎来新一轮巨变的标志性事件,更是中华文明史上一块伟大的里程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谢扬如是评价。
链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2006年1月1日废止。
从1983年开始,我国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起从安徽开始,逐步扩大试点,到2003年在全国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从2004年开始,改革进入深化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清理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底,全国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农业税在我国彻底取消。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9亿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