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中央刊物”的牌号,这边诈骗群众的财物,那边又向政府部门开出条件敲诈勒索。这个盗用作废刊号非法出版刊物,并假冒记者大肆敛财数百万元的犯罪团伙日前在浙江丽水行骗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中华新青年》假记者团伙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中央记者”开价十万
不满足条件就“曝光”
2005年5月14日,丽水市莲都区有关部门在该区丽华村进行农民公寓安置用地测量。期间部分村民为达到不按规划建农居房的目的,到现场阻挠测量工作,个别村民还对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实施暴力,致使多名民警受伤。当日,莲都区公安分局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对徐月龙等3人予以刑事拘留。
事件发生后,丽华村的部分村民找到自称是《中华新青年》杂志浙江特刊“总编”的吴正有。在收取了5000元“差旅费”后,吴正有以“中央刊物记者”的身份于6月初到莲都区委宣传部和公安局进行“采访”,在没有全面了解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即宣称要对丽华村事件进行曝光。
在吴正有真实身份还没有查清之前,莲都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与其进行沟通,希望他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但吴正有却借此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四点无理要求:一是称这一期杂志已经排版印刷了6000册,每册15元,如果不发行,政府要以9万元全部买下作为补偿;二是要求当地政府以宣传费的名义,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一万元,并开具宣传费发票;三是提出释放因妨碍公务被刑事拘留的三名村民,至少也要放一人;四是其母亲在当地曾当过居委会干部,要求当地民政部门重新处理其母亲的经济补助问题。
在提出的四项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吴正有随即在“《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上以农民来信的形式刊登了两篇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并携带刊物向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压。莲都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叶伯军告诉记者,吴正有等人的违法活动严重干扰了当地党委政府正常工作,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内容严重失实的文章刊登后,部分村民将稿件复印四处散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大记者”竟是冒牌货
假刊物三年敛财数百万
鉴于吴正有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记者应有的素质,莲都区委宣传部就此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经查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未批准成立所谓的“中华新青年报业集团”,《中华新青年》杂志也系盗用原河北省《乡镇企业研究》已作废刊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而吴正有根本不具备记者身份。
2005年8月19日,莲都区公安分局对吴正有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随后《中华新青年》北京总部“社长”祝万祥、《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总编”吴正有、“副总编”潘春雷、“丽水采编点主任”王贤勇相继被警方抓获。经查证,从2002年开始,祝万祥即伪造记者证、盗用刊号非法出版《中华新青年》,并通过举办活动、商业策划、宣传报道等方式非法牟利。
据初步查证,《中华新青年》至今已出版27期,非法敛财近170万元。2004年7月,丽水人吴正有与祝万祥结识,双方商定由吴在浙江办《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每期上缴2万元“管理费”,先后共出版了3期。其间吴正有以全国性刊物“大记者”的身份自居,通过为企业宣传、打广告、为群众“伸张正义”,取得领导批示为企业解决问题等手段,大肆骗取钱财,同时还以对负面问题进行曝光为要挟,对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敲诈勒索。
2004年7月,吴正有、祝万祥与丽水市27家私营企业达成协议,由他们出面帮助这些企业将厂房土地使用性质由原先的划拨改为出让,企业支付“公关费用”80万元,并预先收取了3万元活动经费。
不到一年时间,吴正有仅收取“宣传费”就达20余万元。此外,吴正有还和王贤勇非法制作了200本假冒的记者证,对外宣称只要交5000元“押金”,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中华新青年》记者。
“假记者干久了,我也以为自己是真的了!”
一个从刊物到记者全部是假的犯罪团伙,为何能屡屡行骗得手,在短时间内骗取这么多人的信任和金钱呢?
莲都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陈伟达分析,这些假记者在行骗时十分注意包装自我,抬高身价,对一般群众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如在制作假杂志时,祝万祥都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照片作封面,并在封面上虚假标注“呈全国省、部级领导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阅览”。同时,他还在杂志上虚假标注党和国家领导以及一些社会知名人士为杂志顾问、编委,借此抬高身价。此外,他们往往还在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租用办公地点,以此骗取群众的信任。如吴正有就租用了政府某部门的一处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
由于有了这些“掩护”,吴正有等人的骗术屡屡成功,行骗的时间久了,吴正有的自我感觉越来越好,甚至真的把自己当成了“全国性刊物大记者”。就在警方抓捕他的时候,他还正在对两名找他“帮忙”的村民吹嘘,说自己在刊物上刊登了批评某市的文章,市委书记和区委书记都吓得来求他,他都不予理睬。直到警察对他表露了身份,他才讪讪地说道:“这次牛皮吹大了!”(新华社杭州3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