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16日电(记者方列)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6日对《中华新青年》假记者团伙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团伙主犯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祝万祥、吴正有的判决。
2002年,被告人祝万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招聘人员
200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正有以《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总编的身份,先后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进行“采访”,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曝光费”人民币30000元,然后在7月份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农民来信”的《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杂志,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0000元、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的三名丽华村村民,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新青年》及《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属非法出版物,被告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出版物为平台,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解决土地性质问题为名,获取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
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和何国生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要求改判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