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刑事政策这种重要的公共政策,应该如何与和谐社会相契合呢?
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在和谐社会,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不能忽
作为藐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是一种最不和谐的因素,然而在现有阶段,它只可能控制,不可能被消灭。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所言: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产物。菲利从统计资料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总是伴随着作为其结果的犯罪的相应变化。”因此犯罪只可能控制,而不可能消灭,只要犯罪被控制在社会发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个社会就是健康的,这就如任何生命体都可能携带细菌病毒,只要这些细菌病毒没有影响生命体的发展,这个生命体就是健康的。在法国思想家迪尔凯姆看来,犯罪甚至是社会的正常现象,而不是一种病态的现象,“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合乎逻辑地包含着犯罪”。无独有偶,马克思也同样认为犯罪可以促使全社会去正视和解决社会肌体本身的弊病。总之,正如我们不能完全消灭寄生于人类的细菌病毒一样,犯罪也不可能被消灭,只要它被控制在社会发展所允许的范围内,这个社会就是和谐的。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一是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二是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之间差距很大,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很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突出,分配不公矛盾凸显;三是人与自然关系失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这些社会矛盾,选择一种合理的刑事政策。
刑罚不是万能的,严刑峻法只能取得一时的效果。从根本上来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并不是对付犯罪的万灵丹。只有实施刑罚替代化措施,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各个领域进行革新,排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才可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把其控制在人们能容忍的范围之内。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抛弃单纯的重刑主义思维,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矛盾,理顺不和谐因素。我们不能把犯罪仅仅看成是政法机关的事情,要将其放在社会全局的战略高度,强调社会综合治理,从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及时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社会各组织、各阶层和谐运行,彼此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当前,要不断扩大社会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防范于未然,把引发犯罪的诱因遏制在萌芽状态,从源头防止犯罪的发生。
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坚持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并不否定对于已发的严重危及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施加严厉的刑罚。预防针对未然之罪,它是和犯罪斗争的第一道防线。刑罚针对已然之罪,它是和犯罪斗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并不能松松散散。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严密法网,坚持有的放矢的严打政策。严重的刑罚应当对准严重的犯罪行为,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重点问题。对于严重危及社会治安的犯罪,不能搞阶段性的刑事打击政策,而要建立制度化长期化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机制。当前,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要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要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对于这些犯罪,绝不能姑息,否则“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同时,针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应当坚持轻缓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缓于起诉、保护观察、恢复性司法等非刑罚措施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