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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荣明耻 重在实践

2006-03-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非标准鲜明,价值导向明确,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结合,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进一步匡正社会风气、提高文明程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

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知荣明耻,注重实践,在知行合一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风俗,天下之大事也。”“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种文化的相互激荡,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在这种大背景下,让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用社会主义荣辱观移风易俗,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动员和激励全体人民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去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站在这样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行动上努力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知荣明耻,重在实践。“道德者,行也。”道德品质是通过道德行为表现出来的。道德认知对于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固然十分重要,但如果只停留于道德认知而不付诸行动,只知道什么是荣辱而不在行动上切实地为荣拒辱,那就不会有实际效果。知荣明耻的目的不是坐而论道,而是起而践行。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坚决避免知行脱节、言行不一、口是心非的现象。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中华文明的优良道德传统中始终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始终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奉献。正是这种把群体价值视为道德核心的民族文化,形成了我们民族特有的以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为首位的荣辱观。因此,一个人对群体价值的奉行和贡献,构成了社会评价个人荣辱的基本标准。知荣明耻,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在做好本职工作中服务祖国,造福人民。

观念成习惯,规范变行动,这是知与行相统一、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八荣八耻”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变成每个公民的行为标准和所有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在这一个过程中,我们要从实际出发,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注重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渗透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去,融入到各种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之中,让人们在实践中领悟“八荣八耻”的精神实质,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奉献的行动中,感受真情、领悟崇高、体验光荣,进而推动全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组织动员群众广泛参与道德实践的有效载体。我们要把知荣明耻的道德实践活动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实内容、创新形式、拓展领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实践中来。人们在创建活动中相互影响所产生的群体效应,对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群众参与广、社会影响大的优势,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纳入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贯穿到活动的整个过程,覆盖到广大城乡基层。

我们要在知荣明耻、扬荣抑耻的道德实践中发现和宣传道德楷模,发现和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激励人们尊荣弃耻、见贤思齐。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八荣八耻”的积极实践者,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引领社会风尚。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道德实践活动是弘扬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的过程。这个活动所结出的丰硕果实,必将为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提供良好的道德环境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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