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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检查将开展

2006-03-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范又 我有话说

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给医生开药、患者用药、药品监管带来困难。针对此类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上市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

面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共含14项内容,其中重点是5项:一是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二是药品的通用名称未用中文显著标示或不标注药品通用名称;三是药品包装内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四是药品同时有商品名称时,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小于1:2的;五是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我国同一药物将不得使用多个名称。

近些年,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造成的“一药多名”问题日益严重,同样化学成分的药品往往被冠以五花八门的名称,给药品监管带来困难,患者重复购药、用药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

对此,《规定》要求,除了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的文字型商标。并要求,药品包装上必须显著标示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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