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制度已成为一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内容。周季钢摄
在校生公开对学校提出申诉
这件事要追溯到3月18日的“申诉听证会”。当天,由于学生不同意校方的处分,10名学生提起申诉讨说法。
面对听证会委员和旁听席上的师生、律师,坚持申诉的9名大学生分别陈述各自的申诉理由。大一女生陈同学的申诉理由是,考试中自己并无主观作弊的动机和行为,事后也主动承认了错误,但校方给予了留校察看处分,请求校方减轻处分。在两个半小时的“审理”过程中,对学生违纪行为,申诉处理委员会7名委员进行了不公开的讨论和投票,最后按票决结果,分别向学校及学院提出维持6名同学原处分决定和重新审理3名同学违纪案件的建议。
另一位提出申诉的学生对记者说:“原处分决定的依据事实不清、处分等级不当,所以提出书面申诉。如果我对申诉听证后的结论还不满意的话,将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记者了解到,上学期北师大珠海分校共处分违纪学生95名,约占在校生数1%,最终有10人提出了申诉请求。校方根据教育部去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和实施了在校大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并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核查申诉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所受理的申诉案件举行公开的申诉听证。
不仅是北师大珠海校区,同样的申诉听证也出现在国内其他高校。2005年12月9日,华中科技大学举行首例学生申诉听证会,受理03级415班一位学生的成绩异议申诉,学生申诉听证委员会最终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2006年3月10日,中央民族大学曾举行不公开的学生申诉听证会,对上学期期末考试中被发现作弊的10名学生中的部分学生作出最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如何看待出现在高校师生之间的申诉听证现象?这样的“申诉听证”给大学生管理带来了什么?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珠海的部分高校。
申诉制度该不该出现在大学校园
“该不该有申诉制度的实质是要不要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要不要给受到冤屈的学生一个救济渠道的问题。”北师大珠海分校校办副主任王琳明说,大学生违纪增多已给高校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从入学教育到考前诚信宣传,学校做了大量工作,但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实施违纪处分和启动申诉听证制度,是新时期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一个新尝试。
“学生的行为是否违纪和应该受到怎样的处分,不应只由校方说了算。学生也应有申诉的权利,也需有个公开争辩的地方。”两名对处分有异议的同学向记者表示:“尽管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学校职能部门和老师,但在法律法规面前,我们是平等的!凭什么受到处分的学生一方就该逆来顺受?这样的申诉听证会制度,不管最后校方是否能改变对我们的处分,它都让我们感受到了高校大学生管理中的民主与公正。”
北京某高校辅导员杜宪认为,学生申诉听证制度的产生标志着今天的高校管理更加理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长期以来,处分学生只是校方在单向行使职权,而缺失了学生方的申诉权和第三方的裁决权。对在校的学生来说,如果不是因各种处分而直接影响到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通常不会产生捍卫自己权利的想法。
在本次申诉听证中,一位主动放弃申诉权利的同学表示,虽然申诉听证会赋予了我们公开申诉的权利,但在使用这个权利的时候,还得掂量掂量是否行使得当。
“师生对簿公堂于众目睽睽之下,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成为高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山大学珠海校区简占亮教授认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是是非非实际上是一种情与理的双重博弈。师生双方本没有根本利害关系,仅仅在教育手段或管理手段的使用是否失当问题上诉诸法律法规,最终闹到誓不两立、对簿公堂的地步,其结果就不会有真正的胜利者,那种赢了官司输了亲情、胜了法理败了情感的事是屡见不鲜的。
简占亮介绍说,规范高校管理不一定都要采取申诉听证方式,那样看似在给予犯错误学生一个说话的权利,实际上往往会激化师生之间的矛盾,达不到真正教育和感化学生的效果。他认为,给一个违纪学生什么样的处分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能否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对于考试作弊、打架斗殴等个人品德方面的问题,应该发扬我们多年来形成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做细致入微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成立的法律法规咨询室,同样给了学生以说话和维权的机会,在解决学生申诉做到了既公平公正,又温和有加,这样更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和形成良好的校风。
申诉制度与师道尊严
对师道尊严、师徒父子、严师高徒等传统的施教理念来说,学生申诉现象无疑是一次挑战。北师大珠海分校教育管理学博士宋术学、法学博士周志强认为,传统的“师道尊严”及其施教方法应该有所扬弃,因为信息时代的大学生、中学生,甚至小学生,都不再是习惯于耳提面命教育方式的孩子。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戴伟坦言,今天,教师在教育、引导学生成长的同时,更应该尊重他们的思想、情感和尊严,要允许他们挑战权威,允许他们和老师争辩,向学校申诉。我们不能把学生申诉简单地看作离经叛道,以下犯上,而应该把申诉听证制度看作学生群体应有的公共权力。对学生来说,参与申诉本身也是一堂最生动的法律法规教育课。过去的学生管理只有高校的自律及其行政部门之间的制约,而缺失了学生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对高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在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天地君亲师从来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何以在今天就生出许多陌生和反叛呢?”遵义医学院珠海分校党务办副主任刘玉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制度建设和体现社会角色公平,高校可以有个申诉听证和化解矛盾的调解机构,但如果把申诉听证当作家常便饭,学生一遇处分,轻则申诉反驳,重则抵赖狡辩,势必造成师生双方关系紧张。这也把根本利益一致的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关系搞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从而模糊了高校依法管理和以德治校、以纪律约束人的界限,那样就会因小失大。刘玉萍认为,类似于校园申诉这样公开辩论的方式还是应该慎用为好。他们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没有明辨是非的“法官”,而是开通了一条通过协商调解、妥善解决师生纷争的“消防”渠道。
链接
■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从2003年开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相应的学生申诉制度。与此同时,各地中小学校的学生申诉制度也纷纷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核心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这一委员会通常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如申诉委员会要求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重新审理或变动对学生的处分,后者应立即重新审理或研究,并在书面形式的申诉委员会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审理或研究的结果报送申诉委员会,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
“申诉人如仍不服,可在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的重新审理或研究的结论送达本人后5个工作日内,上诉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学生的申诉。”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教育领域,涉及教育内容、学习目的、修课目录、学生的地位等有关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重要事项”,皆应以法律明文限制之,或有法律明确之授权。对剥夺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更应以法律明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而不得仅以行政命令或各校之校规予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