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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

2006-04-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龙 我有话说

近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不得以农民工进城打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行为,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意见》保障了农

民工土地承包权,这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与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大量农民到城市打工,很多人已经在城市长期就业,甚至有不少人告别农村举家外迁,一些地方便出现了以农民工进城打工为由收回他们承包地的现象。而另一方面,目前城市的客观条件还无法完全满足他们就业与生活的需求,而且许多人自身也并没有做好融入城市的准备。这就造成了农民工在农村被当成是“城里人”,在城市却依然还是“农村人”,流动于城乡之间,被城市和农村双重“边缘化”了。这种边缘化的境地会给他们带来很多不利影响,解决不好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进城打工农民从事的大多是简单的体力劳动,竞争能力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而下降,他们随时可能会因为待遇降低、失去工作、结婚生子或者赡养父母等原因又回到农村。加上进城打工农民常常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和保障,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最终可能会选择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土地对于农民来讲,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一块土地可以保证他们有一份起码的工作(务农)和衣食来源(农业产出)。所以,保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意义重大。

我们还应看到,许多打工回乡的农民,带回农村的不仅有打工积蓄,还有科学技术、经营理念。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可以给他们预留一个回乡发挥聪明才智的平台,让他们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经营优势,搞科学种田和产业化经营。这对于促进城乡互动,改变农村生产生活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积极意义。

现阶段农民工的主要角色仍是进城务工农民,打工仍是“兼职”,城市也只是他们的暂居地,农民工的根基还在于土地、农村、农业生产。我们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保障他们的土地承包权期限三十年不动摇,并允许他们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或者侵占他们的土地流转收益。

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子女教育、医疗防疫、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诸多方面,也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机制,针对农民工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做到城乡联动、协调合作,防止“管理真空”的出现。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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