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星期天。在家休息的昆明中级法院院长杨玉兰意外地收到了一份特殊礼物――一颗由99朵鲜润红玫瑰拼成的大红“心”。上书:欣闻我院被荣记集体一等功,谨以此献给我们尊敬的杨院长和党组全体成员。落款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4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大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和云
公开选任审判长,还权于合议庭
上个世纪90年代,昆明中院就以数个“第一”的业绩在全国法院系统赫赫有名。然而,到1999年,昆明中院经历了一场前进道路上的挫折。危难之时,杨玉兰受命从省高院来到昆明中院。
2000年3月30日,杨玉兰在全体干部见面会上坦诚表态:“既然我心甘情愿来到中院,就必将竭尽全力努力工作,如果做得好了,我将与大家一起继续做下去;如果做不好,我就自觉走下岗位。”
杨玉兰与党组一班人举起了改革的大旗,首先进行了审判长选任、还权于合议庭的改革。
2000年7月,昆明中院第一次通过公开选任的方式,产生了37名年轻有为、学历层次高的审判长,年龄最大44岁,最小29岁。杨玉兰视这次选任为“营造知名法官、培养知名法官的途径”。
杜跃林,现任昆明中院民六庭庭长,北大法律系硕士生,在审判长公开选拔中脱颖而出,时年37岁。
像杜跃林这样的一批审判长,又在2001年的机构改革中,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走上了庭长、副庭长的岗位。
杨玉兰回顾说:一批业务精、品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审判骨干被选拔出来担任审判长,成为合议庭的核心。优胜劣汰激活了人事制度,让优秀法官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改变了过去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
好的思路要有完善的制度作支撑。为了巩固公开选任审判长的成果,2001年昆明中院出台了《审判庭、合议庭工作规则》,明确了“以审判长为主的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十分具体的职责,让审判长变得有职有权了:“对合议庭审理的首次新类型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具代表性的案件,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等案件,进行指导。”
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合议庭的独立审案职能进一步凸显出来,权力加大,责任也随之加重:确定案件审理方式并进行审理;认定案件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和性质;适用法律法规;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对确认本合议庭承担差错案责任有异议时提出申辩。
合议庭与庭里、院里有了分歧怎么办?杜晋明副院长介绍说,庭长审核、签发由审判长制作的法律文书时,如对合议庭评议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建议合议庭进行复议,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研讨或由庭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系列配套运行的制度,理顺了合议庭与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推行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合议庭负责制,实现了“还权于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告别论资排辈
2001年4月,昆明中院又大胆推出了审判委员会改革。
讨论案件时,不允许只说赞成或者不赞成,必须要说理由;上报案件的法官,如果不提出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分析,审委会不讨论;形成民主、公开、平等的讨论案件的氛围,主持人末位发言;实行专委会制度,审委会下辖刑事、民事两个专委会,有分有合、繁简分流,以提高审委会效率……
这一系列举措,使昆明中院审委会的工作重心逐渐从重点讨论个案,向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审判制度、加强审判指导转移。在改革的进程中,昆明中院党组一班人的思路越来越明晰:审委会不应是直接办案的,除了对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宣告无罪的案件,或者一些在法律适用上有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更应该腾出大量精力来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
在审委会的改革中,实行审判骨干固定列席与机动列席制度,是两项十分引人注目的改革创新之举。审委会召开会议时,除正式委员外,挑选有一定理论功底和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固定列席审委会,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案情需要,尝试由有专业特长的审判人员机动列席审委会。列席委员只有经过至少半年以上的列席考核,才有资格参加正式委员的选任,并作为审委会委员选拔任用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
为什么要对触动不少人神经的审委会制度动这么大的手术?杨玉兰说党组一班人的认识源于对现行体制的反思:“审委会本是法院最高的一级审判组织,但以往更多体现为一种行政待遇,只要是院长、庭长,不管你有没有法律知识、审判经验,都要进入审判委员会,这样的机制,不可能保证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准。”
改革创新成为昆明中院近五年业务、思想建设迅猛发展的不竭动力。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回馈人民,已成为全体干警的神圣信念。
今天,在代表干警们领受国家给予的集体一等功的巨大荣誉时,杨玉兰院长的一段话表达了他们的庄严心声:“不负信任,不辱使命,立足新起点,再创新业绩。”(本报昆明4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