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蔚)北京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常遇到这样的难题:“道交法”对于逃逸的处罚,尚无更具体的规定,实施起来易走样。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在实行过程中,交警面对大小各异的逃逸案,却难以全部用这样一条标准来处罚。驾车逃逸案件大部分是小剐小蹭,无法处以重罚,轻罚则无相应标准。
在拥堵的马路上,常易发生两车剐蹭事故,一车停了下来,另一辆车的司机却朝窗外挥挥手,表示歉意后扬长而去;差一些的司机,只是停了一下,看车外太乱,两车损失都不大,又要赶时间上班,便什么表示也没有,继续赶他的路,不顾另一车司机的呼喊;更差些的则停都不停,立即逃之夭夭。
守法的司机本以为记下逃逸车的车号,便可追究其责任,而真的较起真儿来,司机和交管部门都会陷入困惑。
按照有关规定,遇此类情况,须两车同时开到交通队,取证确认后处理。而两车都到,就是一个麻烦。逃逸车往往推说有事,暂时来不了,害得报警的一方一趟趟到交通队等候,耽误了工作不说,处理结果也让人十分失望。交警不可能因这种小事故就做出让逃逸者终生禁驾的处罚,只好让双方协商,逃逸者一番讨价还价后,扔下个一二百元完事;报警者无不深感得不偿失,今后对报案望而生畏。逃逸可以如此轻松过关,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德的一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