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和8日,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召开了“文艺意识形态学说学术研讨会”。全国各地持有不同观点的近40位学者参加了研讨。该研讨会由北京大学中文系、吉林大学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研究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所、全国马列文论研究会共同主办。
长期以来,我国文艺理论界流行着
参加此次会议的学者们认为,文艺意识形态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的核心理论。怎样理解这一学说,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文艺领域的应用,关系到我国文艺实践的健康发展。而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依据文学艺术的实际,必须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学术创新精神。
学者们大体一致地认同: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即由人们的社会地位、主要是经济政治地位及利益所决定的反映人们社会价值取向和历史选择特征的思想体系。文艺意识形态学说的精髓,是旨在揭示文艺在社会变革和阶级冲突中的作用,强调文艺是“社会的反映”,作家是“社会的喉舌”。同时,文艺作品作为整体反映社会生活的情感形象体系,其创作的具体表现是十分复杂而多样的,有相当一部分作品不宜用与阶级性倾向性相关意识形态来规定。
以这一认识为前提,主张文艺“社会意识形式”本性说的学者认为,如果以“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艺本质的界定,那势必一方面以“审美”消解了意识形态,一方面又会把所有文艺作品都看成是意识形态,这是违背文艺作品的存在实际的。而如果将意识形态的内涵泛化为一般的意识,或者等同于社会意识形式,则会抹杀文艺反映特定社会价值性质的意识形态功能,改变唯物史观立场上的意识形态内涵,背离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的基本原理。
这两种文艺本性观的对立及其表述差异,造成这样一种状态,即如果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学说的精神实质,那就不能简单地说文艺的本性是意识形态;如果坚持文艺的本质是“审美意识形态”,那就需要改变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学说的真实内容。这里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意识形态概念;二是如何对文艺的实际表现和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加以科学的界说与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