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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遗弃在华化武处理期限将延至2012年

2006-04-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严圣禾 我有话说

本报东京4月16日电(记者严圣禾)日本政府决定近期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将处理原侵华日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期限由原来的2007年4月延长至2012年春季。

中日1997年参加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该条约规定签约国有义务在条约生效10年内完成遗留在他国的化学武器处理工作。同年

7月中日签署了《中国和日本关于销毁中国境内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规定日本政府负责处理遗弃化学武器所需全部资金、技术及设施。日本共同社报道说,2000年以来,日方已处理了约4万枚遗留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估计仍有30万至40万枚埋在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地区的化学武器尚未处理。日方认为难以在条约规定的2007年前处理完,决定提出延期申请。目前中日经过协商已就延长处理期限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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