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当地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该局局长发出质疑:原告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
一位财政局长竟然有这样的认识,值得我们深思。现在确实有些人有这样的认识:取消了农业税,农民就不再是纳税人。
农业税是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免征或取消农业税也仅局限在农产品的收入所得,并不必然免除或取消农民纳税人在其他农业生产环节的税收,以及其作为消费者或工商业经营者所承担的相应税负。因此,农业税取消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就“无税收负担”,农村成为了“无税区”。农民的生产、生活等行为涉及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环节,其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投入、日用消费品或接受各类服务,都在无形中承担了消费税或增值税等间接税(流转税)的转嫁。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进行消费时,将含在价格中的税收一起支付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实际负担的间接税近5000亿元。
再者,我国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还兼有其他农业或非农业等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农民税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农业职业群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税收制度安排,也应包括农业职业群体从事兼业活动的税收制度规定。尽管农民所承担的税负从属性上看具有混合性,但不管是哪种性质的税负,其纳税人地位不可否认,农民仍然是光荣的纳税人。
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当然是大好事。但如果说从此农民没有任何税赋负担,则是对中国税赋制度的重大误解。农民不是纳税人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农民不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的背后,有少数干部产生了不再愿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其逻辑是这样的:政府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既然“农民不再是纳税人”,政府当然也就没有义务为农民服务。因此,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上必然继续向城市倾斜,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却难以享受到对等的公共产品的服务。
“十一五”期间,财政工作重点将逐渐转移到统一城乡财政上来。未来应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收的要求,遵循社会公平、轻税、制度优先、宏观调控的原则,逐步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业、农民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同时,要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有意无意地忽视农村。这就需要破除某些地方干部“农民不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树立城乡平等的观念,否则“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农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