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我国政府积极履行缔约国的义务,紧锣密鼓地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工作和宣传活动。今年年初在国家博物馆展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文化遗产传承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这样说一点也不为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坚持《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正是在强调文化尊重、人类共享、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当然是一件好事,说明了我们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重视,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一点是有关部门、学术界及媒体有职责向公众传达正确的信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义理解完整,把公约的意义真正贯彻到位,以起到对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避免出现不论是否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都一窝蜂申报,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的经济利益挂钩现象。由此,有两个起码的问题需要厘清。
其一,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都可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强调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方面是“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另一方面是“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文化传统冠以此名统而论之。当然,精华和糟粕的辨析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亦不同。然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可谓“有法可依”。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由于传统文化尤其是社会风俗当中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中残留着对妇女不敬的传统,这是绝对不可纳入遗产范畴的。试想,一项包含着让新娘跳火盆的婚俗庆典怎样能够与21世纪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契合?跳火盆的目的是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显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矛盾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扎根、生长、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才是其作为遗产的整体价值所在。
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包括若干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但是,所有的形式都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
以我国的古琴艺术为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艺术的价值不只在于古琴这种乐器本身,亦不限于古琴曲目或弹奏技术,最为重要的在于以古琴为聚合点而构建的传统美学特质及哲学意味,贯穿于中华雅文化的发展当中。其中最显著的,我们可以称之为“知音文化”。“知音文化”的内核,其人文影响力与渗透力既深层又久远,辐射至极其宽广的范畴。由于钟子期和俞伯牙高山流水的知音故事以古琴为支点,不仅深邃感人,而且历久长新。可以说,知音意识和知音获得感是中国人认知生命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人求得认同可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雅士阶层的一种不可分割的人生内容,琴境与生命境界,乐品与诗品、文品,都是相通的。遵循“大音希声”的哲学原理,古琴艺术将儒家的中正平和、道家的清静淡远,融汇于乐曲中,追求声稀意深的境界。
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的符号(比如古琴乐器本身)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原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文化认同感》一文中所阐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非常重要的资源,就语言、民间音乐、舞蹈和民族服装来说,它们都能让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了解它们背后的人和这些人的日常生活。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口头传统和哲学、价值观、道德尺度及思考方式构成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个人与它都脱不开关系,因为在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他所在社会的传统。
目前,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指导下,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我国已经有501项国家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经过了公示,正静待国务院批准和公布。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和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两年一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亦为每两年举行一次,且每次一个国家只能独立申报一项。我国第一次搞国家级名录即有501项得以公示,这个数字着实使人吃了一惊。我们应当认真思忖,每一项个体遗产的文化价值究竟有多丰厚,是否经得起论证。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世界遗产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