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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陪审员意见189件,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

2006-04-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赵兴武、杜慧、戴娟 我有话说
在古老的秦淮河畔,活跃着一支特殊的“法官”队伍,他们虽然不穿法袍,却手握神圣的审判权,他们虽然没有高额的报酬,却对审判事业满腔热爱,他们虽然没有耀眼的光环,却在百姓心中扎下了根。他们就是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南京市委副书记陈绍泽看了他们的事迹材料后给予了高度的赞扬。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做
出决定,在该院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法院推广他们的经验。

法官陪审员优势互补保公正

去年,一起贪污案诉到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南京某企业销售处处长及三名业务员将产品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定价部分的收益进行了四六分成。公诉机关认为,这部分钱是贪污所得。陪审员郭斯尔参与过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制定,比较熟悉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在合议案件时,他从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发,对案件事实认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合议庭经过讨论,最后采纳了他的意见,最终该案的涉案金额被减去十多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此案仅是该院人民陪审员发挥优势公正审理案件的一例。秦淮法院领导认为,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有些陪审员是某行业的专才,法官精通法律知识,使二者优势互补,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该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陪审管理规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责、权、利,要求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庭审的全过程,而且在合议案件时,要充分行使权力,首先独立发表意见,并在卷宗中详细记录,如果法官和陪审员意见有分歧,主审法官必须在案件判决前向分管院长汇报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陪审员权力的行使。

记者了解到,2005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357件,占合议庭审理案件总数的52%,其中有189件案件采纳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没有一件改判或发回重审。

架设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

2005年8月,一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至秦淮法院。原告陈某诉被告南京交通实验仪器厂因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早在2002年1月就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已无集体资产,2005年5月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已按规定给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只是没有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告据此要求增加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法官多次调解均无效。为化解双方矛盾,法院专门邀请对劳资规定比较熟悉的陪审员汪国华参与审理。汪国华主动上门做原告陈某的工作,向她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汪国华耐心的开导下,原告主动撤回诉状,一起拖了近半年之久的劳动争议纠纷圆满解决。

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与群众距离近,更易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优势,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是该院积极主动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一个特点。他们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对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对立的案件,对当事人对法官有误解的案件等,主动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架设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去年陪审员参与审理的357件案件,有近50件是陪审员调解结案的。

事实上,能够充分体现该院人民陪审员发挥独特作用的工作远不止这些。许多陪审员主动担当起社区的“法制宣传员”,化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社区少年犯帮教的“指导员”。陪审员陈秋芬主动承担了社区一名少年缓刑犯的帮教工作,使这名少年犯有了明显进步,她还将法院给予的3000多元陪审补贴全部捐给了该院设立的“珠江青少年教育成长基地”。据统计,去年,该院陪审员共在社区街道化解矛盾纠纷70多起,赢得了人民群众广泛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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