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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不是偏袒劳动者的法律

2006-04-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郑功成 我有话说

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5年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尤其是今年全国人大正式向全社会公布这部法律草案后,更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参与。这部法律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重视和关

注,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是不是和谐,和谐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讲将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而《劳动合同法》则是为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劳动合同法》虽然只是我国劳动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却在事实上具有劳动法制的基础法律地位。

我认为,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以平等的立法理念,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程序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措施,来确保建立平等、健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它是平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尽管基于中国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现实,劳动合同立法需要更多地关注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维护,但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其立法的宗旨仍然应当是“平等”,即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要维护雇主的正当权益。

强调更多地关注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是因为劳动者在现实中权益受损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且严重,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有损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的劳动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被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任意侵害,由于劳动合同不规范而导致的民事纠纷与法律纠纷也在大幅度增长,因此,急切需要通过制定一部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来规范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行为并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强调以“平等”的立法理念来制定《劳动合同法》并同样保护雇主的正当权益,则是因为现实中也出现了有的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离职或者在劳动期间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进而造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利益受损的现象。对此,只有通过《劳动合同法》来明确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正当权益,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健康、稳定与和谐,这应当是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所在。因此,劳动合同法不能被片面理解为偏袒劳动者的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与维护,恰恰是为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取得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

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明确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用人单位或雇主而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聘用并依据劳动合同进行使用与管理劳动者是其重要的权益,但同时承担着必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多项义务;对劳动者而言,其依法享有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尽职工作、服从管理等义务。当然,就具体的劳动关系而言,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还不止这些,《劳动合同法》应当对此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并需要载入劳动合同之中。

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措施,是《劳动合同法》确保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得到履行的保证。以往劳动领域出现的许多问题及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公众对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批评甚多,这方面确实存在着执法部门或机关不作为的原因,但也有法律规范不到位、不明确的原因。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无疑需要明确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及执法程序,明确司法机关依法裁判劳动案件的责任与依据。只有强化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的权威,才能有效地维护好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使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如何处理转型期间复杂的劳动关系及灵活的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建立在正规且稳定的就业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是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较好规范的。但在我国现阶段,各种非正规的、不稳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一人受雇多处等现象,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却有自己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尽可能对此做出明确规范,但转型期多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又确实提出了难题。我认为,指望《劳动合同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及劳动领域中的所有问题是做不到的,这一法律制定后还需要有能够适应现实劳动关系灵活性的实施细则来详加规范,并在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完善。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任务,而只是完成了根本或基本任务而已。

在公众广泛关注的背景下,我觉得不应当将劳动合同立法理解为只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它对国家、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者均是有利的立法行为。对国家而言,只要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劳动关系得到平等、合理的规范,劳动关系就会沿着规范、稳定、健康的轨道发展,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对用人单位或雇主而言,《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控制劳工风险,而且有利于其减少乃至杜绝因劳动关系失范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进而促进用人单位或雇主理性经营、健康发展。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或雇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有了明确的、规范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因此而明了自己在雇用劳动者中的法定责任与义务,这实际上有利于控制自己的劳工风险;有了《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用人单位或雇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其正当权益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将会减少乃至杜绝,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亦会依法得到补偿。必须承认,通过损害劳动者权益来获得超额的利润或收益是一种不理性、非长远的经营行为,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约束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时的非理性行为,通过立法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必然促使失衡的劳动关系恢复平衡。在法制约束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将保持理性,这对于消除劳资对抗,促进劳资双赢格局的形成是非常有益的。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欢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将为其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清晰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就可以相应的法律途径寻求保护,清晰的法定确立客观上能够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对于执法部门与机关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将为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这不仅会强化执法者的权威,而且能够提高执法与司法的效率。

总之,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应当是平等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平等、健康与稳定发展,它特别需要注重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维护,但绝对不是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忽略用人单位或雇主的正当权益,绝对不是要偏袒劳动者,而是要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最终实现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走向合作与双赢,因此,它应当是一部符合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利益的法律。

作者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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