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国际间经济竞争乃至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一个国家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长久地保持优势,从根本上有赖于其科技进步的速度与自主创新的能力。作为一个有着自身特定国情的发展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增加值的绝大部分贡献来自于资金、人力等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而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远低于发达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我国许多企业和产业面临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难以有效把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国务院不久前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是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要求。
完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
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多地体现在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由于技术创新本身的高投入、高风险性,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条件,才能充分激发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因此,应当在调查了解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现实状况,深入研究制定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税收政策、贷款担保政策、进出口政策、环保(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等,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形成经济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互动,共同构成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国家应当充分运用税收、利率、股权等经济手段激励民族产业自主创新。在税收方面,要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完善税制要素,优化税制结构,营造统一、公平、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目前的税制中对外企和本土企业实际存在着双轨制,这在发展的特定阶段虽然有其积极作用,但如果任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长期存在,将导致本土企业无力投资技术创新,而逐渐丧失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议遵循WTO的基本规则,加快统一内外税制,规范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消除现行税制存在的对国内经济主体的“歧视性”待遇,实现内外企业税收待遇平等、税收负担公平。
强化公共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是新时期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条件保障。在竞争性领域,政府的技术性选择往往会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也容易带来新的不公平。但在战略性、关键性的共性领域,以及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的作用必须得到更多的强化。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国家要在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强研发机构建设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机构,不断提高新技术开发能力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考核办法,推动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不仅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也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专项经费扶持资金的规模,通过基金支持、创业投资、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从政策上扶持、支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要重视加强技术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新体制和机制。在信息、人才、资金、技术、管理咨询等方面构建起有效的企业技术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大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力度
“十五”前3年,在国家战略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布置的课题中,企业承担的比例由2001年的12%增加到2003年的20.4%;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布置的课题中,企业承担的比例由2001年的27.9%增加到2003年的32.9%。尤其在政府引导计划中,企业的参与比重在70%左右;火炬计划中中小型企业承担课题的比重从2001年76.2%增加到2003年的78.3%。
从新的形势要求来看,这种力度还应当进一步加大。要从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方面,加大对企业技术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引导。建议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以应用领域为主体的科技计划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需求,不仅要以项目形式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还应当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考虑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的系统性衔接和支持。既要通过各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使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上得到实质性增强,也要发挥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的公共科技资源的服务功能以及政策性引导计划的资源及配套功能,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同时,要尽快构建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和知识产权政策,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使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全民族的统一认识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