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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作重要修改

2006-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袁祥)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回应各方关注的热点,作出多项重要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实行问责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听取了各方意见。人大法律委员会据此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费、杂费。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据此,新的修订草案修改为:“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需要有一个过程,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有些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专家提出,需要强调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规定教育经费和教师均衡配置的原则,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草案仅规定取消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是不够的。修订草案据此作如下修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广大群众意见很大,本法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草案为此增加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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