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这部法律共分8章56条,分为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