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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保障百姓吃得放心

2006-04-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9日电“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通过的农产品质量法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以求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让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

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而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也有些是以农业初级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因为农产品产地的土壤、大气、水体被污染而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抓好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质量安全规定。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督检查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这部法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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