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9日电(记者何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天透露,该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已联合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外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将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更便于外资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意见》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对于便捷、高效、统一、规范地开展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