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多人将北京警察李忠义殴打致死的山西警察刘利民近日被判死缓,李忠义的妻子赵女士在宣判后当场表示不服,说“一定要上诉。”张铁鹰在媒体发表评论称,法院“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唯一理由是“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不管此说是否属实,法院判处刘利民死缓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因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调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它不能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依据。如果此理由成立,岂不成了“花钱买命”?如果刘利民家庭困难,拿不出足够的赔偿金的话,是否就可以对其判处死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