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还明确,法院一经发现有虚假申报情况,可直接对相
《规定》出台,旨在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规定》要求在执行程序伊始,被执行人若非立即履行义务,就应该负担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要么真实地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要么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些将成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能否采取拘留、罚款、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近年来,深圳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呈逐年下滑的趋势,仅占全部执行案件的12.3%,绝大多数案件仍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自去年10月以来,该市法院已连续两次在媒体上刊登执行敦促令,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未能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