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倪迅)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是行业性突出、行规性强、隐秘性强、窝案串案突出等,但是立法相对滞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还不完善。根据这些情况,有关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强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研究和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了沟通和联系,初步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大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形成合力。辽宁省建立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分析形势、解决问题。山西、湖北等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严格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