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与中国现代性历程
张法在《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撰文认为,中国美学从20世纪前半期的四模式,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的本质的四派,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四种演进关结,基本上是在世界主流文化影响下的一种中国现代学术建构。当中国经历一百多年的奋斗而进
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对接路径
孙光妍在《学术交流》2006年第4期撰文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对接之间存在困境,困境的形成主要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重法制轻法治、重集体轻个人、重和合轻冲突、重德(礼)轻刑(法)等特点,并长久以来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困境的消解,不能靠简单地移植西方法律,也不能仅依赖于本土资源自生,而应该通过以下几条路径:1)培植现代法律意识,去除“人治”观念,培育起真正的“法治”观念,形成民主、平等的共识;2)建构市民社会,激活契约精神;3)在立法环节上完善现代法治的同时,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快司法现代化的进程。通过这些路径和步骤,推进法制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
何谓“审美”
王元骧在《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撰文指出,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康德的审美理论多有曲解和误解,特别是以他的审美无利害性的思想为依据,否定文艺作品的思想和意义,把美当作是一个纯粹的形式问题来理解。其实,康德提出审美无利害性的真正意图是:在思维方式上,为人们在物质世界之外建构一个“静观”的世界,使人在利欲关系中有所超越;在人学目的上,可以沟通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把人引向“最高的善”。其用意都是为了使人摆脱物的奴役,保持人格独立和尊严,完成自身道德人格的构建。正确理解和评价康德的审美理论,不论对美学、文艺学的理论建设还是对实现人的自由解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