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新《审计法》加强审计监督手段

2006-06-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6月1日,修订后的《审计法》开始施行。此次《审计法》的修订内容达34项之多,集中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

整改情况要向人大报告

据了解,新修订的《审计法》在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这

意味着今后审计机关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及代政府草拟审计工作报告时会有新的变化。

为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修改后的《审计法》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研究如何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注意摸清家底,加强分析,进一步突出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列入法律

这次《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调整。具体来看,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的所作的调整,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既赋予了审计机关的权力,也加大了审计机关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新增审计手段强化监督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审计署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些新增的审计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能够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机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此外,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审计权限的同时,也设定了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切实规范自身的审计行为,全力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本报北京6月2日电)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