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修订后的《审计法》开始施行。此次《审计法》的修订内容达34项之多,集中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
整改情况要向人大报告
据了解,新修订的《审计法》在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这
为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修改后的《审计法》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研究如何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注意摸清家底,加强分析,进一步突出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列入法律
这次《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调整。具体来看,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的所作的调整,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既赋予了审计机关的权力,也加大了审计机关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新增审计手段强化监督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审计署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些新增的审计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能够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机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此外,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审计权限的同时,也设定了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切实规范自身的审计行为,全力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本报北京6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