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其它社会一样,社会主义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脆弱、不可再生资源短缺等等问题的困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转变传统的“战胜自然”、“征服自然”的观念。要尊重自然,努力去了解、掌握和顺应自然规律,悉心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遗
(二)
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从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看,和谐是谋求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协调、互利、互补和相容。社会主义为实现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创造了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以人为本”仍然不能超越“个体本位”和“群体本位”的对立和分歧。个人与社会之间,整体与局部之间,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在价值取向、利益的获得和占有等方面的矛盾仍然是常见的。与其他社会制度条件相比较,社会主义应该创造出更适合于人们发展进步的社会环境,改善人的生存条件,提高人的素质,开发人力人才资源,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人的平等,给予每个社会成员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这表明,一方面,社会主义必须在人的发展方面投入更多的成本,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深层本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目标的过程中,个人和局部也必须肯于放弃一些既得的利益,做出必要的牺牲,以求得社会整体的协调与和谐;放弃一些眼前的利益,以求得长远发展和未来利益,为子孙后代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因此,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关系格局和利益形成机制,包括现实利益关系格局和未来长远的利益关系格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整体的和全局的成本和代价是不可避免的,而个体和局部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如果没有局部和个体在某些方面的忍耐、舍弃和牺牲,社会整体为追求和谐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就是没有意义的徒劳之举。和谐社会所倡导的既不是片面的社会整体本位,也不是单纯的局部个体本位,而是整体和局部、群体与个体之间在利益关系方面的和谐与协调。
(三)
人际关系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和定位。新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既包括新的利益关系的生成,也包括新的道德关系的生成。然而不论是利益关系还是道德关系,都不是一个单纯的转变观念和提高觉悟的问题。道德关系和利益关系都是一种内在的、隐性的成本代价关系。道德的弘扬提倡,新的道德关系的生成,都意味着对某些既得利益的舍弃和牺牲,必须有人为此付出代价,例如利益的代价、幸福的代价等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人与人之间新的道德关系和利益关系,不能回避成本的投入和代价的付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际关系是以平等和互利为基础的,社会成员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和道德主体。每一个人在向往和谐社会,享受社会的和谐给自己带来的种种益处的时候,都必须要想到,我为这个社会的和谐做了什么?我付出了什么?从利益的角度看是个人同他人和社会的互惠关系,从道德的角度看,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互信关系。这种互利互信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不投入成本,就没有收获,不付出代价,就无所谓补偿,没有诚信,就没有互信,没有“利他”,就没有“利己”。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有自觉、充分地肯定、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利益、权利、地位,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彰显自我的价值和尊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微观上就是追求自我与他人的统一。要实现自我价值,就必须首先肯于放弃和牺牲自我价值,在肯定和尊重他人价值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的价值,在维护他人地位的过程中确立自我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过程,就是每个人的主体意识、他人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觉醒和生成的过程。
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付出成本和代价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只有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本和代价问题有清醒的认识,我们才能在更加理性和自觉的状态下以相对比较小的成本和代价来获得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作者单位:辽宁省《营口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