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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未成年人刑事案实现指定管辖

2006-06-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李陈续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李陈续)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犯有盗窃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小兵(化名)进行宣判,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判决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130元――这是包河区法院被指定管辖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审理判决的第一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犯所涉罪名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首要分子或者主犯不满18周岁或超出半数的犯罪嫌疑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告人双方或一方不满18周岁的案件。过去,这些案件分散在各个法院审理,存在着一些主审法官缺乏专业知识、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量刑差异过大等实际问题。为保障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均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合肥市从今年5月1日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现指定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四部门联合发文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逮捕和审查起诉,指定由包河区检察院进行;案件审判,指定由包河区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自诉人应直接向包河区法院起诉。包河区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负责案件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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