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潘宗白介绍
《条例(草案)》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体育等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传统知识;与上述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等。
江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中小学应当将本地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制度,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具有代表性或者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鉴于一些不当攫取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列入保密范围的技艺,要依照法定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将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按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