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山东:发生重大事故领导辞职

2006-06-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吕福明 我有话说

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大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首次建立了发生事故引咎辞职制度,并明确规定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二十万元。这一条例规定,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